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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蒙建平、刘蓉与罗光尧、雷玉梅、闵天继、屈蓉、吴明、唐胜辉、陈红兵、钟慧、杨连才、屈国芳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建平,刘蓉,罗光尧,雷玉梅,闵天继,屈蓉,吴明,唐胜辉,陈红兵,钟慧,杨连才,屈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建平,男。申请执行人刘蓉,男。被执行人罗光尧,男。被执行人雷玉梅,女。被执行人闵天继,男。被执行人屈蓉,女。被执行人吴明,男。被执行人唐胜辉。被执行人陈红兵,男。被执行人钟慧,女。被执行人杨连才,男。被执行人屈国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蒙建平、刘蓉与罗光尧、雷玉梅、闵天继、屈蓉、吴明、唐胜辉、陈红兵、钟慧、杨连才、屈国芳生命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光尧、雷玉梅、闵天继、屈蓉、吴明、唐胜辉、陈红兵、钟慧、杨连才、屈国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闵天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龙门镇支行所开账户XXXX存款贰万伍仟壹佰元(251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屈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龙门镇支行所开账户XXXX存款陆仟元(6000.00元)。三、扣划被执行人钟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龙门镇支行所开账户XXXX存款贰万壹仟玖佰元(2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