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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19号原告葛某,务农。被告吴某,务农。原告葛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甘静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