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左某、熊某灵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某,陈某,熊某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无业。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6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莲花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肥东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6月25日因吸毒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同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某灵,无业。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肥��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熊某灵、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肥东刑初字第003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熊某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左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左某、陈某、原审被告人熊某灵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序合法。上诉人左某、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某、陈某撤回上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刑初字第003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昊审 判 员  胡宏林代理审判员  董雪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