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6)粤0306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琦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22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冯紫峻,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机动车行驶至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富泉新村门口威图酒吧路段时,车头与行人刘燕林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和行人刘燕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燕林不负事故责任。因廖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将其抓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民警随后将廖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