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2执106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波与被执行人唐仕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波,唐仕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2执106号之1申请人余波,男,1979年3月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南中村*组**号。被执行人唐仕州,男,1978年3月生,汉族,贵州省翁安县人,住贵州省翁安县。申请执行人余波申请执行唐仕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波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波与被执行人唐仕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余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