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湛正安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正安,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湛正安,男。委托代理人冯连克,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幼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磊,男。委托代理人XX,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湛正安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动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湛正安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张忠臣审判员 张 茉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