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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丽英与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英,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许丽英,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济南路124-2号2楼。法定代表人宁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丽英申请执行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书面答辩称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依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兴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并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被执行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代理审判员  邹 靖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