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彦与张艳德、崔晓丽、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张艳德,崔晓丽,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0192号原告陈彦,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XX镇XX村同心屯。委托代理人张吉宗,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德,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XX乡XX村。被告崔晓丽,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强,男,出生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与被告张艳德、崔晓丽、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