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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152号原告牛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委托代理人邵秀荣,女,古交市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法律工作者,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村民。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小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0年、1991年双方相继生育两女王建红、王建星(均已成家),1995年生育一子王建斌。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8年、2012年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针对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古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并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15年4月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3日原告牛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古交市邢家社乡武家湾院落一座归被告王某所有,原告牛某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