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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雪与关君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雪,关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153号申请执行人郭雪,女,汉族,1954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关君良,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郭雪申请执行关君良责令退赔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关君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责令被告人关君良退赔被害人郭雪现金52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