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云勇,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4.50元,减半后由上诉人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93.50元,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75元。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