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兰竹、勾书然等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张兰竹,勾书然,贺翠云,勾某甲,勾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原国网河南长垣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号。负责人:杨树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竹,系勾会强之母。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书然,系张兰竹之夫,勾会强之父。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翠云,系勾会强之妻。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某甲。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某乙。委托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兰竹、勾书然、贺翠云、勾某甲、勾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又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7748.50元,减半收取3874.25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