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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633高山申请黄艳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山,黄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高山,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黄艳秋,地址巴林左旗。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高山申请黄艳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6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艳秋应支付高山案款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艳秋无车辆、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巴民初字第663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