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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宿迁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宿迁中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博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982343-X。法定代表人:张锡平,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宿迁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