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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龚高超与韩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高超,韩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046号原告龚高超,男,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记,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高飞,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高超与被告韩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高超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的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高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高超撤回对被告对被告韩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高超负担。审判员 臧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