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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利云与周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云,周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黄利云,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彬,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周爱强,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黄利云诉被告周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12月的借款利息1555.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爱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利云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利云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官玉娴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