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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水珍与广州市易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珍,广州市易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76号原告:王水珍,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广州市易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仅作办公用途),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欧阳科。本院受理原告王水珍诉被告广州市易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水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珍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易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水珍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