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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425号何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425号原告何XX,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1********,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江永县上江圩卫生院。委托代理人李小林,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江永县潇浦卫生院。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XX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原告何XX已与被告何XX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