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文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907号原告朱文静,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潘建君,男,住同朱文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一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