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民初486号原告陆某。被告韦某甲。原告陆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韦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原因,难以沟通,致使双方难以共同生活。2013年6月,原告与小孩离开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就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小孩韦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担。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证明原告及小孩韦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的情况;4、《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韦某甲未作答辩,亦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2、原告与被告共生育有几个小孩?如离婚,小孩如何抚养?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如离婚,如何处理?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韦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小孩韦某乙与原告在娘家一起居住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产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2016年3月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原告与被告虽系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后才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由于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5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理应珍惜机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主动进行沟通交流,仍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将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小孩的抚养,由于小孩韦某乙一直与原告居住生活,因此,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小孩的抚养费,本院根据抚养小孩的实际需要及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考虑,确认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对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不到庭,且处理上述问题有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不作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二、小孩韦某乙由原告陆某直接抚养,被告韦某甲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小孩的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给付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016年4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福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