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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369号原告:王胜利。被告:王冬梅。原告王胜利与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冬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王冬梅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王冬梅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王冬梅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冬梅向原告王胜利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理由充分,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冬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胜利借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冬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应增付8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