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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英与被告苏红艳、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英,苏红艳,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699-2号原告张三英,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苏红艳,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回族,商丘市梁园区环卫一处工作人员,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刘松,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商丘市梁园区环卫二处工作人员,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英与被告苏红艳、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三英负担。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