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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522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