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衡祁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00号罪犯陈衡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6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陈衡祁犯故意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7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定罪部分判决,撤销原审量刑部分,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衡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湘高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异动后至2017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衡祁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87.4分(2014年17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衡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衡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