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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宗睿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睿,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6号原告宗睿,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彬,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睿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