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宗睿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睿,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6号原告宗睿,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彬,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睿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