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峰宇面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临邑民邑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任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召峰,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峰宇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召峰,经理。被执行人:临邑民邑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勇,经理。被执行人: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艳青,经理。被执行人:任召峰。本院在执行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临邑民邑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任召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临邑民邑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任召峰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