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杜小宏申请执行郭大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宏,郭大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宏,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郭大朋,男,汉族,村民。杜小宏申请执行郭大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郭大朋应给付杜小宏购车款30000元。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字第3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