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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8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淑英与林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英,林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871号之二原告魏淑英,无固定职业。被告林昌庆,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英诉被告林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淑英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9元,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收取555元,由原告魏淑英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