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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海波与陈勇、任玉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波,陈勇,任玉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058号原告朱海波。被告陈勇。被告任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波诉被告陈勇、任玉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上述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任玉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海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波撤回对被告陈勇、任玉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海波承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