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志强、闫凤英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郝殿光,郭丽霞,闫志强,闫凤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819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殿光,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丽霞,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闫志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闫凤英,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殿光、郭丽霞、闫志强、闫凤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郝殿光、郭丽霞、闫志强、闫凤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