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邱令平与邱德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令平,邱德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2民初219号原告邱令平,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邱德胜,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邱令平与被告邱德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兴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余双双担任本案记录,原告邱令平、被告邱德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令平诉称:原、被告系坎上、下邻居,被告在其塔坎下栽有一篷大篷竹,由于竹子发得快,加上面积又大,一到刮风下雪,竹身便压在原告家房屋上,致使原告家房屋严重受损,为此,原告每年都要整修房屋1-2次,现被告家篷竹折断后又压在原告屋上,原告要求被告将篷竹全部砍掉,被告置之不理,后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仍未果,被告还将垃圾扫到原告屋后阳沟内,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居住环境及人身健康,鉴于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被告邱德胜辩称,竹子不是被告所栽,而是其祖辈遗留下来的,被告也没有往原告家屋后阳沟扔丢垃圾。原告可以将压倒在其房屋上的竹子自行处置,但不能直接将所有竹子一并砍伐。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庭于2016年3月8日在现场拍摄了六张照片,能证实被告家篷竹被风雪折断后压倒在原告房屋上,双方质证时对此都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邱德胜住在坎上,原告邱令平住在坎下,被告祖辈在坎悬边上栽有一蓬竹子,该篷竹现一直由被告管理。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一场大雪而至,被告家几根篷竹被风雪折断后压倒在原告房屋上,为此,原告找到村委会要求被告及时排除妨碍未果,双方引发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近邻关系,双方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作为篷竹的实际管理人,当风雪来临之际,理应对篷竹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防折断篷竹倒下后损害他人财产。本案中,被告管理的部分篷竹折断后,给原告房屋带来了安全隐患,原告请求将之及时排除妨碍,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而其他未折篷竹对原告房屋不具有实质危险,原告诉请一并砍伐过当,不予支持;关于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原则上不能影响他人居住环境,原告诉指被告随意处置垃圾及赔偿损失,因无证据证实,对其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家折断后压倒在原告邱令平房屋上的篷竹予以排除;二、驳回原告邱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邱德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