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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杨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玲,杨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玲。被执行人杨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二终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杨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任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任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