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么贵仁、么海俊等与石秀岭、石延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贵仁,么海俊,么海刚,么海连,么海先,石秀岭,石延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69号原告么贵仁,男,193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原告么海俊,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么海刚,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么海连,女,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原告么海先,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石秀岭,男,1957年8月23日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石延江,男,1981年5月21日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原告么贵仁、么海俊等诉被告石秀岭、石延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