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碧英与陈树贤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英,陈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陈碧英,女,1955年9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树贤,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碧英和被执行人陈树贤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树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树贤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