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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海蓉与孙德华、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蓉,孙德华,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蓉,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孙德华,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明,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德华,张明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