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XX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XX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XX花,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经查,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18日移送执行,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XX花在本案移送执行前已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移送执行时,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