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廖金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廖金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38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6号。负责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敏丽、凌青,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廖金涌(曾用名:廖力雄),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廖金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