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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558号原告孔某某,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告梁某某,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立案时已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注明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期限的七天内没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云福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陈志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列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