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与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03行审132号申请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曹阳,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叶辉,男,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住该局宿舍。委托代理人王蓉,女,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住该局宿舍。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淑燕,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漳城规罚字(2015)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6月29日以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4月20日动工,擅自在龙海市九湖镇蔡坑村蔡坑工业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厂区内空地上新建二栋框架结构厂房,第一栋为四层框架结构楼房,其中第一层新建建筑面积为1020㎡,高度6m,第二、三、四层总新建建筑面积为3060㎡,高度均为4m;第二栋为五层框架结构楼房,其中第一层新建建筑面积为1044㎡,高度6m,第二、三、四、五层总新建面积为4176㎡,高度均为3.8m,属违法建设为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漳城规罚字(2015)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限改(自行处理和负责安全、四邻关系及产权问题,违法新建的楼房暂保留,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处罚款金额人民币839186元。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漳城规罚字(2015)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缴纳罚款300000元,尚欠539186元罚款的义务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限期自动履行。届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漳城规罚字(2015)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申请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交纳罚款人民币539186元;三、被执行人漳州市喜盈门计时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亚彩审判员 郭丽云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珺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