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学亮与付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亮,付士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77号原告王学亮。被��付士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亮诉被告付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25元,由原告王学亮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长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