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维翠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翠,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292号原告:朱维翠,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翠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朱维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如慧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