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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建飞与王雄苍、邱吓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飞,王雄苍,邱吓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1062号原告高建飞,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乘波、沈立霞,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苍,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邱吓尾,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原告高建飞与被告王雄苍、邱吓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飞的委托代理人王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雄苍、邱吓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高建飞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王雄苍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并由被告王雄苍出具借条为凭,被告邱吓尾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雄苍拒不再偿还,担保人邱吓尾也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王雄苍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邱吓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雄苍、邱吓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王雄苍向原告高建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高建飞借到人民币现金肆萬圆整(40000元),按月利息5%计息。双方商定若出现纠纷,由借款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立此为据。”被告王雄苍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被告邱吓尾在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后因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高建飞提供的《借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雄苍向原告高建飞借款人民币4万元,有被告王雄苍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王雄苍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本案借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此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邱吓尾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故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雄苍、邱吓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雄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飞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邱吓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0元,由被告王雄苍、邱吓尾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清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霞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