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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满义与李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满义,李和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137号原告贾满义。被告李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满义与被告李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满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满义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贾满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