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满义与李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满义,李和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137号原告贾满义。被告李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满义与被告李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满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满义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贾满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