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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仲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高尚伟与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伟,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仲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高尚伟,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龙峡路。负责人杨晋。被执行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华中有色金属大楼二楼。负责人杨晋。申请执行人高尚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劳人仲案字(2015)第62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3274.14元,2016年4月5日申请人到法院来领取标的款22744.14元,余款19288.46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接龙分公司、湘潭市新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收取执行费5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法仲执字第00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邹贤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