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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民初487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军,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农民。原告曹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方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在庭审中述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从2012年起因被告身体原因导致双方分居,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被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加应当珍视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产生矛盾,但这主要是双方不能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造成的,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做到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宽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