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丁丽与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XX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XX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858号原告:丁丽,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宫峰。被告: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负责人:牛朝晖,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XX春,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杨梅,系XX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丁丽诉被告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XX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