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丁丽与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XX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XX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858号原告:丁丽,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宫峰。被告: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负责人:牛朝晖,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XX春,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杨梅,系XX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丁丽诉被告太和县宫集镇牛楼村村民委员会、XX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