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许爱林与陈勇、陈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林,陈勇,陈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402号原告:许爱林委托代理人:余浩、张艳,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被告:陈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林诉被告陈勇、陈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爱林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林撤回对被告陈广涛的起诉。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