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470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卫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岳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廉 洁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