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466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桂华与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华,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孙志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66号之1申请执行人:马桂华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晓,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志晓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二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杨欣庆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