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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与郭风光、房红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郭风光,房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47号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洪山董事长被申请人:郭风光。被申请人:房红英。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风光、房红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郭风光、房红英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联通花园支行,621xxx888帐户、6255帐户、6237帐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额度均为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永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